作者: 佚名 發布時間:2018/4/17 14:49:21 來源:佚名 訪問量:(0)
鄭州師范學院黨政辦公室文件
校辦財〔2018〕12號
鄭州師范學院黨政辦公室
關于印發《鄭州師范學院經濟活動立項
管理辦法》的通知
校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經濟活動,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鄭州師范學院經濟活動立項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4月11日
鄭州師范學院經濟活動立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經濟活動,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對經濟活動的立項,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項目論證和實施,根據資金額度大小實行分級審批。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三條 項目的確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
第四條 申請立項部門必須做好項目確立的前期調研工作,充分研究項目確立與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與預期效益,并對項目的立項背景、項目運行與管理要求、項目配套內容與措施、項目實施效果與考核、項目資金概算等內容進行詳細規劃。
第五條 申請立項部門應根據學校年度預算編制的要求,按時向學校財務處提交預算申請報告及經費預算表。財務處根據預算編制的程序,對預算申請進行匯總,預算委員會對學校研究通過的項目,建立學校項目庫,結合資金情況編制年度預算。
第六條 使用本單位辦公經費開展的經濟活動,無需立項。會議費、培訓費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 審批權限及程序
第七條 項目立項,按下列規定權限逐級進行審批:
1.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審批。
2.人民幣5萬元(含)—50萬元的,經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組織論證,由業務主管校領導簽批。
3.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人民幣20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學校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學校事業計劃有較大變動,需要調整或追加的項目,按學校預算管理辦法有關審批程序進行。
第九條 經濟活動立項審批程序如下:
1.項目負責人提交立項申請報告、經費預算表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2.單個項目(含成套設備、工程或服務)一次購置費預算在5萬元(含)以上的,實行歸口申報論證。其中:教學項目和實驗室建設、學科建設和科研、圖書資料及信息化建設、維修與改造、基本建設項目分別由教務處、科研處、資產管理處、后勤處和基建處等業務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其他沒有明確歸口單位的項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學校預算管理委員會(日常辦公設在學校財務處)組織論證。
3.填寫《鄭州師范學院經濟活動立項審批表》(見附件)。
4.學校財務處對經過審批的項目進行備案。
第十條 《鄭州師范學院經濟活動立項審批表》作為預算審計、決算審計和資金支付的重要依據。對于基建項目和單臺(套)、單體工程10萬元(含)以上的大型維修項目,批準立項后,項目負責人要及時組織工程設計,編制詳細的工程預算。項目的經費預算要經過審計部門審計,支付款項時需提交作為依據。
第十一條 對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在學校批準立項后,申請立項單位應及時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立項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報學校資產管理處進行統一招標或政府采購(基本建設項目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招標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須按照批準立項的內容和范圍進行實施,不得隨意增加內容;確需增加的,必須按照立項審批程序進行立項審批或按學校有關項目變更管理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對于突發的搶修、急辦項目,項目負責人須報告主管校領導批準,在項目實施后按規定辦理立項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單臺(套)、單體工程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績效考評,詳細說明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項目達到的效果及對學校事業發展的作用,考評結果作為以后立項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審批內容與職責
第十六條 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是經濟活動審批的第一責任人,應充分了解、判斷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并對其負責。同時負責監督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資金支付進度,確保項目按照計劃有效開展。
第十七條 業務主管校領導對所分管部門的相關經濟活動的必要性、預期效益進行審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僅限于項目的立項環節,項目實施過程和資金使用應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校內其他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鄭州師范學院經濟活動立項審批表(見資料下載欄)
主送:校內各學院
鄭州師范學院黨政辦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