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發布時間:2018/6/6 10:54:45 來源:佚名 訪問量:(0)
鄭州師范學院文件
鄭師院行〔2018〕83號
鄭州師范學院
關于印發《鄭州師范學院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校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鄭州師范學院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師范學院
2018年5月22日
鄭州師范學院
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72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安排、權責清晰、規范管理、??顚S?、注重績效”原則,加強對教學實驗平臺、科研平臺、實踐基地、公共服務體系、人才隊伍和學科建設等,不斷提高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水平,持續提升學校教育質量和整體實力。
第三條 學校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立項、申報、建設、驗收和績效評價機制。對專項資金實行統一規劃,分年實施;單獨核算,??顚S?;專項管理,績效考評。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專項項目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財務、國有資產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發展規劃處、人事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教務處、科研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財務處,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決策,組織項目申報、上級評審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按類型實行歸口管理。發展規劃處負責確定規劃期內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和建設目標,在專項資金規定的使用范圍內指導建設規劃的編制(三年一期);教務處牽頭負責教學實驗平臺、實踐基地建設;科研處牽頭負責科研平臺和學科建設;國有資產管理處牽頭負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人事處牽頭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各部門應協同做好規劃編報、校內申報、實施監督、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成立建設小組,主管單位(中心)負責人任組長,項目負責人任副組長,負責項目具體實施。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支持范圍: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學校教學實驗平臺、科研平臺、實踐基地、公共服務體系、人才隊伍和學科建設。
第九條 規劃立項:
領導小組按上級部門有關通知要求,結合學校發展長遠目標和階段性目標,會同編報專項資金立項規劃,確保資金向立項條件好、管理水平高、建設質量優、預期效益明顯的項目傾斜。
第十條 項目評審:領導小組組織評審會議,并邀請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領導小組成員根據項目規劃書的內容,按“輕重緩急、優勝劣汰、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校內遴選。
評審事項包括項目總體目標、主要建設內容、年度資金安排、預期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實施:
項目立項審批后,各項目實施單位按審批的建設年度及經費額度進行實施。各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管理和監督,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二條 考核評估:
項目建設完成后,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校內驗收。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績效考評和接受上級檢查。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堅持??顚S?、專項管理。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需征得領導小組同意,經省財政廳、教育廳審核批準后,方能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必須在執行周期內完成建設任務,資金使用嚴格按照財政部、省市財政部門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制。要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項目和配套經費,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凡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第五章 考核和追蹤問效
第十九條 學校將對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經費使用及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和績效評價。對管理到位,項目績效評價整體較好的單位,在安排下年度資金時給予傾斜。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學校將不再給予支持,情節嚴重的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申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三)未按要求上報項目有關情況,無故不接受有關部門及學校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
(四)項目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或者有其他違反項目規定與管理辦法的行為。
(五)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差,未達到預期目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與學校原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上級有新規定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主送:校內各單位
鄭州師范學院黨政辦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發